1.诈骗中获利数额是行为人通过诈骗实际取得的财产数额,计算以行为人获得财物价值为准。货币按实际收到数额认定,物品通常按鉴定价格认定。
2.多次诈骗应累计获利数额,已处理部分不再重复计算。若退还被害人财物,退还部分从获利总额扣除。
3.诈骗所得资金产生的孳息一般计入获利数额。最终获利数额认定要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综合判定。
建议:行为人应主动退还诈骗财物,以减少自身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获利数额,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诈骗获利数额以行为人通过诈骗实际取得的财产数额为准。当财物是货币时,按实际收到数额认定,这是明确且直接的计算方式。
(2)若财物为物品,通常按鉴定价格认定,这样能更准确反映物品实际价值。
(3)多次实施诈骗,要累计计算获利数额,但已处理部分不再重复计算,避免重复追责。
(4)退还被害人的财物部分,需从获利总额中扣除,体现公平原则。
(5)诈骗所得资金产生的孳息,一般计入获利数额,因为这也属于诈骗行为带来的收益。最终认定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件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综合判定。
提醒:
诈骗获利数额计算复杂,不同案情计算结果可能不同,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诈骗获利数额计算问题,首先明确财物类型。是货币就按实际收到数额认定,是物品则按鉴定价格认定。
(二)多次诈骗的,累计计算获利数额,但已处理过的部分不再重复算。
(三)若有退还被害人财物的情况,要从获利总额中扣除退还部分。
(四)存在孳息,如诈骗资金产生的利息,一般要计入获利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表明在认定诈骗获利数额及处理相关财物时,应遵循追缴、退赔等原则。
1.诈骗获利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实际拿到手的财产数额,计算时以获得财物价值为准。货币按实际收到数额算,物品按鉴定价格算。
2.多次诈骗的获利数额要累计计算,但已处理过的部分不再重复算。若退还被害人部分财物,退还部分从获利总额中扣除。
3.孳息如诈骗资金产生的利息,一般计入获利数额。最终数额由司法机关结合证据、依法律和事实综合判定。
结论:
诈骗获利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数额为准,货币按实际收到数额,物品按鉴定价格,多次诈骗累计计算,已处理部分不重复算,退还部分扣除,孳息一般计入,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证据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获利数额的计算有明确规则。货币按实际收到数额认定,能直接体现行为人诈骗所得。物品按鉴定价格认定,保证了价值衡量的客观性。多次诈骗累计计算能全面反映行为人的诈骗危害程度,但已处理部分不再重复计算,避免不合理加重责任。退还被害人部分财物从获利总额中扣除,体现公平原则。孳息计入获利数额,因为其本质上是诈骗所得产生的收益。不过,最终获利数额的认定需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件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综合判定。如果遇到涉及诈骗获利数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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