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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离婚男方能否获精神损失费

黄* 甘肃-兰州 离婚咨询 2025.10.14 14:45:53 440人阅读

女方出轨离婚男方能否获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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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出轨致离婚,男方在特定条件下能获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若女方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程度,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失费。
2.男方主张精神损失费需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女方过错行为及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
3.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失费具体数额。建议男方在发现女方可能存在出轨行为时,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主张赔偿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理性维权。

2025-10-14 22: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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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精神损害赔偿。女方出轨若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程度,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失费。
(2)男方要主张精神损失费,需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供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此证明女方存在过错行为,并给自己带来精神损害。
(3)法院判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
男方主张精神损失费要注意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对赔偿问题存疑,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20:1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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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若发现女方出轨且可能涉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应及时收集证据,如通过查看女方手机聊天记录,留意是否有暧昧内容;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拍摄照片、视频;寻找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等。
(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
(三)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失费诉求时,要清晰阐述女方过错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精神损害,如因女方出轨导致自身长期处于痛苦、焦虑等不良情绪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0-14 18: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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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出轨致离婚,男方符合条件能获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含精神赔偿。

2.若女方出轨到同居或重婚程度,男方作为无过错方,离婚时可向女方要精神损失费。

3.男方主张时要提供女方出轨证据,像聊天记录等,证明女方过错及自身精神受损。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025-10-14 17:3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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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出轨导致离婚,若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程度,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失费,但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当女方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程度,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能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失费。不过男方需要提供女方出轨的证据,像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女方的过错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损害。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你遇到此类纠纷,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6:34:42 回复

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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