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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侯** 山西-阳泉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4 05:06:57 435人阅读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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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原则能方便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还可防止原告滥诉。
(2)存在特殊情况,部分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属此类。

提醒:
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准确判断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3: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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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原告要起诉公民,应先确定被告住所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起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遇到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5-10-14 11:3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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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对公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这样利于调查取证、传唤被告,方便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还能防原告滥诉。
2.也有例外,部分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比如对不在中国居住者提身份关系诉讼。

2025-10-14 10:2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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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存在特殊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还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民事诉讼管辖方面的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0-14 08:3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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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标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标准具有多方面优势,既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及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2.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先准确判断案件适用的管辖规则,确保向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加强对管辖规则的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同时在立案审查时做好指导,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进程延误。

2025-10-14 06:38: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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