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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三”身份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无常规“维权”途径。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赠与行为通常无效,配偶可要求“小三”返还,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赠与损害了配偶财产权益。
2.“小三”若遭受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基于不正当关系主张特殊权益。
3.建议“小三”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不以与有配偶者的关系寻求权益。对于配偶,若发现财产被擅自赠与“小三”,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而对于侵权行为的“小三”,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正当权益。
2025-10-13 17: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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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三”身份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常规“维权”途径。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和婚姻制度的维护。
(2)当“小三”与有配偶者产生财产纠纷,若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赠与损害配偶权益,配偶可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3)若“小三”遭遇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要求赔偿。但不能凭借与有配偶者的不正当关系主张特殊权益。
提醒:
“小三”不应试图基于不正当关系维权,有配偶者擅自处分财产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5-10-13 17: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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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配偶可收集相关财产赠与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合同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二)若“小三”遭受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要及时报警并就医,保留好相关的病例、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也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明显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5-10-13 15:2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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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三”身份不受法律保护,无常规“维权”途径。
2.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赠与行为无效。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配偶可要求“小三”返还。
3.“小三”若遭人身伤害等侵权,可追究侵权人责任索赔,但不能因不正当关系主张特殊权益。
4.“小三”应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不以该关系寻求权益。
2025-10-13 15: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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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三”身份不受法律保护,无常规维权途径。有配偶者赠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配偶可要求返还。“小三”遭侵权可追究责任获赔偿,但不能基于不正当关系主张特殊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有配偶者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损害了配偶财产权益,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而当“小三”遭受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时,属于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可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获赔偿。不过,法律不保护“小三”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权益诉求,同时维护公序良俗也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如果在这类问题上有更多疑惑或面临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3 13:01: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