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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赡养义务人追讨赡养费是怎么算呢?

李** 西藏-日喀则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01 08:49:39 11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叔叔前不久离婚了,要尽到赡养义务的,想知道如果赡养义务人追讨赡养费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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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赡养费的要求主体不对,能要求的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其儿媳或其孙子。
其次经济补偿也无法要求。同样主体不适格,补偿的理由是因为你抚养别人没有,显然你只能尽你的义务而无法要求别人同样尽义务。

2018-04-01 09: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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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赡养义务人追讨赡养费的话,具体
依据:
  
1、丧偶儿媳可以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老人的子女共同参与遗产分配。《继承法》第12条。
  
2、《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因儿子已经死亡,孙子可以代替父亲进行代位继承,儿子应得的份额,由孙子代得。

2018-04-01 08: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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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二)弄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您好,关于赡养义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原告杜某等三人在父亲生病期间,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而其他四名子女支付的费用很少。现原告杜某等四被告,要求平均承担该医疗费用。[析案]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被赡养人身患重病时,个别子女担心尽了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而无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拒绝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本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对多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主张子女之间承担连带赡养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籍等形式。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那么,对父母尽了更多生活上照顾或者精神慰藉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要求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呢?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由于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或者给予更多的生活上的照顾等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子女不支付父母的医疗费。为避免各赡养义务人产生纠纷,法律并不排斥子女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给付赡养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如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多履行义务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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