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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打官司如何进行举证

何** 贵州-黔西南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11 15:11:26 324人阅读

医院打官司如何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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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官司中,医院的举证责任如下:
1.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部分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2.患者要求赔偿,需证明曾到该医院就诊及受到损害。
3.医院若不担责,要证明符合免责或减责情形。
4.侵权诉讼里,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如术后并发症,要证明操作规范、属合理风险。
5.医院可通过病历、记录、报告、证言等举证。

2025-10-11 21: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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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院在医疗纠纷官司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部分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双方需就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医疗纠纷官司里,若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要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医院若不想承担责任,则要依据民法典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且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像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要证明手术操作规范、并发症在合理风险范围内等。医院可借助病历资料、医疗记录、检验报告、专家证言等证据完成举证。医疗纠纷涉及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1 19:3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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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在医疗纠纷官司中有不同举证规则。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部分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主张医疗机构赔偿,要举证到该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医院主张不承担责任,需就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举证。
2.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院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及无医疗过错举证。例如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要证明手术操作规范、并发症属合理风险。
3.医院可通过多种方式完成举证,如提供病历资料、医疗记录、检验报告、专家证言等。建议医院日常做好医疗记录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准确;遇到纠纷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2025-10-11 18: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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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纠纷官司里,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过部分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患者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要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3)医院若主张不承担责任,需就民法典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
(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院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要证明手术操作符合规范、并发症属合理风险范围等。
(5)医院可凭借提供病历资料、医疗记录、检验报告、专家证言等证据完成举证。

提醒:医院在日常医疗中应妥善保管各类医疗资料,以备可能的纠纷举证。不同医疗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应对。

2025-10-11 17: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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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病历书写规范、完整、准确,详细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包括症状表现、检查结果、诊断意见、治疗方案及实施情况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重视医疗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留存,这些资料是证明医疗行为合规性和患者身体状况的重要依据,可在举证时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必要情况下,积极寻求专家支持,邀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提供证言,以专业的角度证明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5-10-11 17:11: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官如何组织举证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一、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如果在开庭前法官并未给你们明确限定举证期限,你的证据就没有过举证期限。而且这个举证期限只是在理论上这么规定,现实中是不可行的,有时候对于一些明明是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依然会组织质证并予以采纳,因为有些证据如果不采用,事实根本无法查清。法官绝对不会仅仅是因为过了举证期限而对一些决定事实关键的证据不进行质证或不予接受的。这个你大可放心。此外,你既然是当庭出示的,对方肯定已经进行了质证了,因为他所说的过了举证期限的话就是他质证意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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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打医疗过错的官司需要进行举证吗?

    专业解答打医疗过错的官司需要进行举证的。不管是打什么类型的官司,都是需要提起诉讼的那一方进行积极的举证的,举证的内容主要是可以支撑诉讼观点的证据,并且需要就证据的来源给出明确的根据。

    2024.09.19 24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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