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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能继承姥爷遗产吗

王** 安徽-六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11 15:34:46 438人阅读

外孙能继承姥爷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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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通常无法直接继承姥爷的遗产,在法定继承的范畴内,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并不在这些范围内。

但在特殊情形下,外孙能够继承姥爷的遗产。其一,若外孙的母亲先于姥爷离世,外孙可以代位继承母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其二,倘若姥爷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由外孙继承遗产,外孙就能够依据遗嘱实现继承。另外,要是外孙对外公的扶养行为较多,也可适当分得一定的遗产。

为保障外孙的继承权,姥爷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由外孙继承。外孙也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以增加在法律规定下获得遗产分配的可能性。

2025-10-11 20: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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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定继承的常规情况下,外孙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直接继承姥爷的遗产。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特殊情况之一,当外孙的母亲先于姥爷去世时,外孙可进行代位继承,继承母亲原本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3)若姥爷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外孙继承其遗产,外孙可依据遗嘱内容继承。
(4)若外孙对姥爷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也能够适当分得姥爷的遗产。

提醒: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规则不同,遇到复杂继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权益。

2025-10-11 20: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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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让外孙继承遗产,姥爷可提前订立遗嘱,明确指定外孙为遗产继承人。
(二)若外孙母亲先于姥爷去世,外孙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母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外孙平时多关心照顾姥爷,对姥爷扶养较多,在分割遗产时也能适当分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025-10-11 19: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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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外孙不具备直接继承姥爷遗产的资格。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不在其中。

2.特殊情况可继承。外孙母亲先于姥爷离世,外孙能代位继承母亲应得份额;姥爷立遗嘱指定外孙继承,外孙可按遗嘱继承;外孙对姥爷扶养多,也能适当分得遗产。

2025-10-11 18:3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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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外孙一般无法直接继承姥爷遗产,但在母亲先于姥爷去世、姥爷立遗嘱指定或外孙对姥爷扶养较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继承。
法律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所以通常不能直接继承姥爷遗产。不过当外孙的母亲先于姥爷去世,外孙能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若姥爷立下遗嘱指定外孙继承遗产,外孙可按遗嘱继承;要是外孙对姥爷扶养较多,也能适当分得遗产。如果大家在遗产继承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1 17:30: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孙能否继承爷爷的遗产问题解答如下,外孙一般来说没有资格继承外婆的遗产。但如果外孙的母亲在外婆去世前已去世,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得的遗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丹东的李老先生早年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前妻过世后,他与张女士再婚,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则放弃了继承权。丹东市振安区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几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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