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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成立标准是什么

佘** 江西-宜春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0.11 08:43:36 334人阅读

合同诈骗的成立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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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合同诈骗,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方式核实。
(二)合同条款应明确详细,对于关键内容不能含糊其辞,避免被对方钻空子。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
(四)若发现对方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迹象,要及时停止履行合同并采取措施,如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10-11 14: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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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或履行合同期间,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对方财产的犯罪。
2.构成条件:主体涵盖个人和单位;主观是故意且想非法占有;客体涉及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客观上实施骗财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虚构事实等。
3.骗对方财物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2025-10-11 12: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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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多方面条件,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合同诈骗的成立有严格条件。主体涵盖个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身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相关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合同涉及诸多经济往来,若遭遇疑似合同诈骗情况,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11:0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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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涉及国家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上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为防范合同诈骗,市场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确保交易安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便于在权益受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025-10-11 10: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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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较为明确。主体涵盖个人和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单独作案,还是单位集体实施,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2)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要素。这表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3)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有两个方面,既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财行为,且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身份等都是常见的诈骗手段,当骗取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提醒: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誉。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迹象,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1 09:23: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碃搐百诽知赌版涩保绩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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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18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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