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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啥

罗* 广西-梧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0.11 03:13:44 388人阅读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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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原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界定有多种规则。可预见规则明确了违约方的赔偿上限,即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超出此范围违约方无需赔偿。
(2)减损规则强调非违约方的义务,若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将得不到赔偿。这就要求非违约方在知晓对方违约后积极行动。
(3)损益相抵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将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从损失中扣除,避免其获得不当利益。
(4)过失相抵规则则根据受损方自身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可得利益损失常见类型有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等,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各规则确定赔偿范围。

提醒:在处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自身采取的减损措施等。不同案情适用规则和赔偿范围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11 11: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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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各规则要点:
-遵循可预见规则,判断损失是否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以此确定赔偿上限。
-依据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然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按照损益相抵规则,计算损失时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若受损方有过错,相应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

(二)区分损失类型:根据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不同损失类型,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0-11 09: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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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界定有四个规则。
2.可预见规则:违约方赔偿以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为限。
3.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要防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赔。
4.损益相抵规则:从损失中扣除受损方因违约获的利益。
5.过失相抵规则:受损方有过错,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
6.常见损失类型有生产、经营、转售利润损失,要结合案情定赔偿范围。

2025-10-11 07:5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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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界定遵循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范围。
法律解析:
可得利益损失涵盖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等。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可预见规则限制赔偿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为限;减损规则要求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赔;损益相抵规则会扣除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过失相抵规则则会因受损方过错减轻违约方责任。这意味着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这些规则来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如果遇到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1 06:1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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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界定需遵循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赔偿应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内,非违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要从损失中扣除,若受损方有过错则减轻违约方责任。

为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可采取以下措施:
1.准确判断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以可预见规则为基础划定初步范围。
2.督促非违约方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自身过错导致扩大部分损失。
3.仔细核算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严格按照损益相抵规则扣除。
4.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各规则,确保最终赔偿范围公平合理。

2025-10-11 04:38:56 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违约损害赔偿】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要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效益。所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可预见性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1)预见的主体。考虑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预见的主体应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衡量较为合理。从原则上来讲,预见的主体应当为违约方,这也已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确认。但在实践中,为了达到完全赔偿原则与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上的均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能否预见。(2)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该以订约时预见的情况来决定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需考虑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如果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可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就会因考虑到交易风险过大而不会订立合同。(3)预见的内容。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应该以预见的程度,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因为社会交往异常繁复,如果要求当事人对所有违约损害的具体程度均得以预见,实乃为过份的要求。(4)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是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特别的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够获得赔偿。(二)减轻损害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具体而言,减轻损失规则的特点在于:1、违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只是在损害发生后,由于受害人有过错的作为或,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呢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原则上应以善意作为根据,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此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认为受害人尽到了其义务。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强调的是,受害人在违反了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是这样,那么将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而不适用减轻损失规则。(三)损益相抵规则。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该原则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承认该规则。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因同一违约行为引起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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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怎么计算?

    专业解答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可以通过约定计算法、收益对比法、估计清算法等方法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对于可得利益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赔偿标准来进行处理的,不清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2024.09.18 25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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