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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认定的

魏* 安徽-阜阳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0.10 12:27:11 367人阅读

交通肇事罪共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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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理性,不要指使肇事人逃逸,积极协助救助被害人。
(二)如果作为指使者被调查,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指使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或者证明被害人死亡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肇事人自身应第一时间积极救助被害人,而不是听从他人指使逃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025-10-10 17: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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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通常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不过,若单位主管、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会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
2.要认定为共犯,指使逃逸和死亡结果需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肇事人逃逸未及时救助,且指使者有指使逃逸的故意。
3.若指使者仅让肇事人离开,没预见被害人死亡,或死亡与逃逸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

2025-10-10 17:3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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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肇事罪一般无共犯,但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以共犯论处,需满足指使逃逸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及指使者主观有指使逃逸故意。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通常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情况。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等指使肇事人逃逸,并且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肇事人逃逸未得到及时救助造成,同时指使者主观上是故意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就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指使者只是让肇事人离开现场,却没预见到被害人会死亡,或者被害人死亡和逃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共犯。在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情况复杂,若遇到类似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共犯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0 15:5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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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通常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情况,但在特定条件下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共犯论处。前提是指使逃逸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害人死亡是因肇事人逃逸未获及时救助,且指使者主观有指使逃逸故意。
2.若指使者仅让肇事人离开现场,未预见被害人死亡结果,或者被害人死亡与逃逸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
3.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对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等应加强法律教育,使其明确指使逃逸的严重后果。对于肇事人,要强化其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同时,社会应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救助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2025-10-10 13: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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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肇事罪通常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情况。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且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构成共犯有严格条件。一是指使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肇事人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造成的。二是指使者主观上要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故意。
(3)若指使者只是让肇事人离开现场,却没预见到被害人会死亡,或者被害人死亡和肇事人逃逸没有因果联系,那么不能认定指使者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肇事人还是相关人员都应积极救助伤者,避免逃逸行为。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5-10-10 12:34: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等等。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之。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一般共同犯罪要求是当事人都是出于故意,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本身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但其实,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可能出现指示驾驶者逃逸的情况,对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当然我国司法解释中也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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