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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探望权人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实施暴力或教唆违法犯罪等。
1.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执行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2.为保障子女权益和探望权实现,双方应尽量协商确定探望事宜,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反映。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2025-10-10 15: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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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这是为保障亲子关系和子女健康成长。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司法介入相结合。
(2)当父或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如探望权人有严重传染病、暴力行为或教唆违法犯罪等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确保既保护子女权益,也保障探望权的合理行使。
(3)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不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伤害。
提醒:
直接抚养方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若认为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中止,不可擅自阻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4:3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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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探望权应先由双方协议方式和时间,若达不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如探望权人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等,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应及时恢复探望。
(三)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10 13:1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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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如探望方有严重传染病、暴力行为或教唆违法犯罪等情况。
3.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探望,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拒不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2025-10-10 12:1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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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可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针对子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和子女的情感需求。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以确保公平合理。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以保护子女权益。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时,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执行对象是相关个人和单位,并非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这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如果您在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0 11:33: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