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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家属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廖** 河北-邯郸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10 07:55:51 402人阅读

债务人家属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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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家属没有还款义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对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约束。
(2)若家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当家属与债务人存在财产混同,像家庭经营产生债务且财产未明确区分时,家属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4)若家属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放弃继承,则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提醒:在涉及债务问题时,要明确债务性质和家属所处的法律地位。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3: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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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家属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债权债务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约束。
(二)若家属是债务的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家属要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若家属与债务人财产混同,像家庭经营产生债务且财产未明确区分,家属可能需担责。
(四)若家属继承了债务人遗产,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放弃继承,则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10-10 12: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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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债务人家属对其个人债务无还款责任,因为债权债务只约束债务人与债权人。

2.若家属是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家属要按保证合同担责。

3.若家属和债务人财产混同,像家庭经营债务且财产未区分,家属可能担责。

4.家属继承债务人遗产,要在继承财产价值内偿债;放弃继承则无需偿债。

2025-10-10 10: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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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家属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需区分情况,一般个人债务家属无还款义务,但在家属为保证人、与债务人财产混同或继承债务人遗产等特殊情形下可能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通常仅约束债务人与债权人,所以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家属一般没有还款义务。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家属需担责。如果家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家属就要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家属与债务人财产混同,像家庭经营产生债务且财产未明确区分,家属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此外,若家属继承了债务人遗产,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在债务问题上遇到疑惑,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责任界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0 09: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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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家属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通常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个人债务家属无还款义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约束。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家属是债务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家属与债务人财产混同,像家庭经营产生债务且财产未明确区分,家属可能需担责。若家属继承债务人遗产,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放弃继承,则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3.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人作担保。债务人及家属应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避免财产混同。对于遗产继承,继承人要谨慎考虑是否继承,权衡遗产价值与债务情况。

2025-10-10 08:55: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案情简介]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法律解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丙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宜。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甲乙订立的借款合同,但明显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四、本案处理意见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定理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丙的妻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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