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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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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婚前协议的有效性

项* 四川-德阳 婚前调查咨询 2025.10.09 16:57:39 333人阅读

如何确保婚前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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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方面
要确保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能够理解协议内容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签订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有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同时,协议需公平合理,不能免除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形式方面
婚前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和签订过程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10-09 20: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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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婚前协议有效,可从两方面入手:

实质方面,双方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真实意愿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内容要合法,不违反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限制基本人身权利,且要公平合理,不能免除自身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

形式方面,婚前协议最好写成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增强证明力,可去公证,公证机构会审查协议内容和签订过程。

2025-10-09 19:4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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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确保婚前协议有效要兼顾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公平合理;形式要件是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还可进行公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婚前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需遵循这些实质要件。例如,协议内容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不能免除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形式上,书面形式能更清晰地记录双方约定,签字或盖章可证明协议是双方认可的。公证则进一步增强了协议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和签订过程进行审查。如果在婚前协议的制定或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8:3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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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保婚前协议有效,需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严格把关。实质方面,要求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像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不可有。同时,协议应公平合理,不能免除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形式方面,婚前协议最好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增强协议证明力,可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审查协议内容和签订过程。

建议:签订婚前协议前,双方可充分沟通,明确各自需求和意愿。在起草协议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签订过程中,严格遵循书面形式和签字盖章要求,必要时进行公证。

2025-10-09 17:0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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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质要件方面,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协议有效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理解协议内容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干扰因素,确保双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签订。
(2)协议内容合法至关重要,既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同时,协议需公平合理,不能免除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形式要件上,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进行公证可增强协议证明力,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和签订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醒:签订婚前协议时,务必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因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6:59: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申请人李某提供的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债务由小儿子孙某负责”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这项条款应当认定为是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承担而债务的承担有两种,一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脱离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前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权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即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债务的约定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在本案中,申请人李某并未对该份分家协议予以书面认可,故其应当认定是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另外笔者在这里想补充一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法官认为这份协议能否认定为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笔者认为债务的承担和债权的形成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凭这份协议不能认为被执行人陈某对小儿子孙某享有债权,仅仅是小儿子孙某对被执行人李某债务的承担,并不在被执行人陈某和小儿子孙某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二、在不免责的债务承担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具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三、在执行阶段申请人能否基于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免责的债务承担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关系,仅仅是实际债务人存在不确定的状况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应当仅限于案件审理阶段,一旦经过诉讼审理过程,债务的实际承受人已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只能依照判决书中确定的被告来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的分家协议签订于2005年6月,而申请人李某的是2005年12月,应当认定申请人李某在阶段已明知并行使了选择权,故在执行阶段不能再向第三人孙某主张权利综上,在本案中,不能依据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被执行人陈某的分家协议对第三人孙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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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涉及的内容如下所示: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总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结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仲裁协议如被法院最终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法院的裁定不能上诉。  2.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奥台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在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确认。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我国一般适用仲裁地法律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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