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要保持理性,不被开发商“优先选房”等说辞迷惑,拒绝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时缴纳认筹金。
(二)在购房前,主动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销售资格后,再进入正常购房流程。
(三)若已缴纳认筹金,发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可要求开发商退还认筹金,若遭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1.认筹并非购房必经程序,它是开发商未获预售许可证时的营销手段,购房者交认筹金可获优先选房等资格。
2.法律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就收认筹金违规,不得用认购等方式变相收费。
3.购房者无认筹义务,可等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按正常流程签合同保障权益。
结论:
认筹不是购房必要程序,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认筹金违规,购房者可在其取得预售许可后正常购房。
法律解析:
认筹是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的营销手段,让购房者交认筹金获优先选房等资格。但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商不能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这表明购房者没有必须认筹才能购房的义务。购房者直接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按正常购房流程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时要求认筹,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对购房流程、认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认筹不是购房必要程序,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时收取认筹金违反规定。此行为会使购房者面临一定风险,权益难以保障。
2.相关规定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商不能以多种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等费用。
3.购房者没有必须认筹才能购房的义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通过正常购房流程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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