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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罪

韩* 北京-丰台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10.08 11:59:08 338人阅读

如何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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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罪,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主体:合伙企业中有一定职务便利的合伙人。
行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等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像转资金到个人账户、虚报费用等。
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企业财物,业务失误致财物管理混乱不构成此罪。
符合以上条件,可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5-10-08 16: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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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罪,需主体为有职务便利的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数额达三万元以上且主观为故意非法占有,因业务失误导致财物管理混乱不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有着明确的构成要件。对于合伙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主体特定为合伙企业中有职务便利的合伙人。在行为上,合伙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等便利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多样。数额要达到三万元以上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非法占有,若只是业务操作失误致使财物管理混乱,不符合此罪构成。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合伙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边界。如果遇到关于合伙人职务侵占罪认定的疑惑,或是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8 14: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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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罪,要从主体、行为、手段、数额和主观方面综合判断。主体需是合伙企业中有一定职务便利的合伙人;行为上,利用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等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像将企业资金转至个人账户长期占有、虚报费用骗取财物等;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以三万元为起点;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有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目的,业务操作失误致财物管理混乱不构成此罪。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流转的监管,明确各合伙人职责权限。同时,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合伙人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

2025-10-08 13:5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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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认定合伙人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合伙企业中有一定职务便利的合伙人。只有这类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
(2)行为表现:合伙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等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像将企业资金转至个人账户长期占有,或虚报费用骗取财物。
(3)数额标准:侵占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三万元为起点,未达此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主观故意:合伙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非法占有企业财物。若因业务操作失误造成财物管理混乱,不构成该罪。

提醒:判断合伙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3: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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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判断:明确是否为合伙企业中有一定职务便利的合伙人,若不具备此身份,不构成该罪。
(二)行为判断:看合伙人有无利用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等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要区分正常业务行为和非法侵占。
(三)手段判断:分析是否存在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占手段,如企业资金转个人账号、虚报费用等情况。
(四)数额判断:确认侵占数额是否达到三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
(五)主观判断:判断合伙人主观是否出于故意,有无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目的,因业务失误导致财物管理混乱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08 13:02:1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是合伙成立的时候,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公司的老板,都有权利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置。有些合伙人在钱财面前把持不住,一时鬼迷心窍侵占了合伙财产,被其他的合伙人发现了。那么,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你们协议分配,按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可以。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去,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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