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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交纳保证金进行取保候审

邓** 山西-吕梁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0.07 11:29:52 340人阅读

能否不交纳保证金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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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想交纳保证金进行取保候审,可选择提出保证人的方式。选择保证人时,要确保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还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二)作为保证人,要切实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的义务,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若选择保证金保证,要了解决定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025-10-07 17: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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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不一定要交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有两种,可提出保证人或交保证金,二选一即可。
2.选保证人保证,保证人要和案子没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职责,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限,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并且,保证人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违规及时报告。
3.选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像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2025-10-07 16: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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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不一定要交纳保证金,可选择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其中一种保证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取保候审有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二选一。若选择保证人保证,保证人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并且要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若选择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所以,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不交纳保证金,而是通过提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来实现取保候审。如果大家在取保候审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7 14:5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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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并非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方式有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任选其一即可。
1.采用保证人保证,保证人要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同时,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其可能或已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
2.若选择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包括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

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若选保证人保证,要确保保证人符合条件并能履行义务;若选保证金保证,要提前了解可能的保证金数额。

2025-10-07 13: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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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并非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方式有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可任选其一。
(2)采取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需满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同时要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
(3)若选择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保证金数额,这些因素包括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

提醒:不同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有不同要求和风险,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对应处理方式也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13:09:29 回复

一、保证金管理中有哪些问题(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如何管理(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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