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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尚* 黑龙江-鹤岗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07 01:34:17 325人阅读

违约方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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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身过错导致违约,违约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像买卖合同里卖方无故延迟交付货物,其延迟产生的仓储费等损失自己负责。
(二)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造成违约,损失通常仍由违约方承担,但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致使违约,违约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致销售方对客户违约,销售方先担责后向供应商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2025-10-07 05: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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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主体需依情况而定。若因自身过错违约,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如买卖合同里,卖方无故延迟交货,延迟产生的仓储费等损失自担。
2.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原因违约,损失通常仍由违约方承担,但可部分或全部免违约责任。
3.若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违约方先向对方担责,再向第三人追偿。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致销售方违约,销售方先担责后向供应商索赔。

2025-10-07 04: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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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约方经济损失承担主体分情况确定,自身过错违约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违约,自行担损失但可部分或全部免责;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先担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违约是自身过错导致,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无故延迟交货,产生的额外费用自然由自身承担。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情况,虽违约方仍需承担损失,但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若是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基于合同相对性,违约方先向对方担责,之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违约及损失承担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7 03: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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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方经济损失承担主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若因自身过错违约,违约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像买卖合同里卖方无故延迟交付货物,其延迟产生的仓储费等损失就自己负责。
2.若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违约,损失通常仍由违约方承担,不过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3.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违约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使销售方对客户违约,销售方先担责再向供应商索赔。

建议违约方在日常经营中做好风险防控,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遇到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7 02:5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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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违约方自身过错导致违约的,经济损失通常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像买卖合同里,卖方无故延迟交付货物,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等损失就需自己负责。
(2)若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造成,损失虽一般仍由违约方承担,但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3)因第三人原因致使违约方违约的,违约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导致销售方对客户违约,销售方先担责再向供应商索赔。

提醒:在面对违约情况时,要准确判断违约原因,以确定经济损失承担主体。不同原因对应不同责任承担方式,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7 02:32:22 回复

扩大的损失由谁负责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称,因被告未能按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这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庭审结果: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月20日前,原告于2月25日在明知被告未能供货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原告的故意行为造成呢个的,该损失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在09年2月4日成立的合同关系中均有违约行为。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依法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按照此义务,被告违约后,原告应当采取错失,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扩大。被告至09年2月25日未按约交货,作为09年2月20日即可依合同受领货物的买房,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减损义务,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原告不得要求物资公司赔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约方任损失扩大要承担责任吗《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即为减损归责,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如企业在对方违约后,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识不强的话,很可能最终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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