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情势变更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主动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尝试就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共识,以平衡双方利益。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没有结果,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情况下不能认定违约。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
2.遇到这种情况,受不利影响方可先和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约是指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情势变更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无违约故意,是因不可预见的变化,无需担责。
结论:
情势变更不能主张违约,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在此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则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主观上无违约故意,客观上是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所致,所以不能认定为违约。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因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情势变更不能认定为违约。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主观无违约故意,客观是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所致,所以不应认定违约,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遭遇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方应及时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情势变更和违约是两个不同概念。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面对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主观无违约故意,客观是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所致,所以不能认定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遇到情势变更情况需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变化的不可预见性和重大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认情势变更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律师解析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通常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上述认定主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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