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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曾** 安徽-黄山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5 15:50:46 456人阅读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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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且实施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经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分四类,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
3.通常只有卫生技术人员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其他人员参与医疗过程且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伤亡,才可能构成此罪。

2025-10-05 21: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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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罪主体通常为卫生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仅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含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医疗防疫、药剂、护理、其他技术人员四类。一般情况下,只有卫生技术人员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而其他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只有在参与医疗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时,才可能构成此罪。如果您在医疗事故罪相关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05 20:4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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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依业务性质分为医疗防疫、药剂、护理、其他技术人员四类。
2.通常情况下,只有卫生技术人员可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其他人员只有在参与医疗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3.为防范医疗事故罪的发生,卫生技术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所有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尤其是对参与医疗过程的其他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025-10-05 19:1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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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范围包括经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3)卫生技术人员按业务性质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
(4)通常情况下,只有卫生技术人员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其他人员只有在参与医疗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提醒:
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避免违章医疗行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医疗工作时也要高度负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7:3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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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避免因操作失误或业务不精导致医疗事故。
(二)其他人员若参与医疗过程,需明确自身职责范围,在工作中保持高度责任心,不得擅自越权进行医疗操作。
(三)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全体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医疗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提前做好预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0-05 16:21: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从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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