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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付* 广东-潮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05 12:45:25 305人阅读

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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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重大犯罪集团案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3.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按前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由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025-10-05 18: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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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特殊情况可经相应检察院批准延长,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而特殊原因导致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则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合理进行,既防止超期羁押,也确保有足够时间侦查复杂案件。如果对侦查羁押期限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5 17:1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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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特定类型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合理安排侦查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任务。对于确需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要严格审查、规范审批,防止不必要的超期羁押。

2025-10-05 16: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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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两个月。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效率,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羁押。
(2)若案情复杂、在期限届满时不能终结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以应对复杂案件的侦查需求。
(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两个月,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特殊性。
(4)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5)针对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提醒: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关注期限是否合法,若超期可依法维权;不同案件情况不同,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05 14: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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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要严格遵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一般案件在二个月内完成侦查。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三)遇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五)对于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5-10-05 13:51:07 回复

对于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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