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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否撤回

黎* 江西-赣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05 09:59:10 367人阅读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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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回,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解除合同,实现撤回。

2.特定法定情形下,像开发商隐瞒无证预售、房屋抵押等情况,购房者可请求撤销合同。

3.遇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或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擅自撤回,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2025-10-05 13: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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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撤回,但要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无正当理由擅自撤回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要撤回,存在多种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实现撤回。若开发商隐瞒无证预售、房屋抵押等事实,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同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当事人也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就擅自要求撤回合同,这就可能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处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若您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方面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5 12: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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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回,但要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达成撤回目的;若开发商存在隐瞒无证预售、房屋抵押等法定情形,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无正当理由擅自撤回,购房者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决措施与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开发商资质及房屋情况,避免陷入不利局面。遇到问题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决定撤回合同前,需确认是否有合理依据,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2025-10-05 12: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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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回,途径有两种。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达成撤回目的,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若存在法定情形,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比如开发商隐瞒无证预售、房屋抵押等事实,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权益受损,法律赋予其撤销权。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购房者若无正当理由擅自要求撤回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
在预售商品房交易中,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因法定情形解除合同,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若无合理理由不要随意撤回合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1:4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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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撤回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能解除合同实现撤回。
(二)当出现法定情形,像开发商隐瞒无证预售、房屋抵押等事实,购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或者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有权利解除合同。
(四)购房者不能无正当理由擅自撤回合同,否则会构成违约,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0-05 11:15: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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