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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立即反悔,违约金标准有哪些

王** 西藏-林芝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03 05:39:56 350人阅读

签订合同后立即反悔,违约金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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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觉得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判断是否过分的参考标准是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赔偿上限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5-10-03 11: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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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后反悔,违约金标准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判断依据通常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2.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2025-10-03 11: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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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订合同后立即反悔,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可请求调整;无约定则主张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里有约定违约金的,就按照约定来。不过要是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造成的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通常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判断是否过分的参考。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其中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这个赔偿额度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遇到合同违约以及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3 09:3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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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反悔,违约金标准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况。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判断是否过分通常以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避免此类纠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发生违约时,受损方应及时收集和保存损失证据,以便在主张权益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5-10-03 08:3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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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判断是否过分通常以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
(2)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该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提醒:签订合同前应仔细考量,明确违约金条款。若遇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情况,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调整。不同合同案情有别,具体解决方案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06:42:27 回复

对于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来看,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四、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订婚的习俗,而且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如果男方与女方在同居期间生儿育女,如果此时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则更加的不利。所以,不应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虽然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按照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的说法,法律也是尊重民俗的,这也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对于保护妇女的也是十分有利的。

对于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来看,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四、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订婚的习俗,而且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如果男方与女方在同居期间生儿育女,如果此时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则更加的不利。所以,不应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虽然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按照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的说法,法律也是尊重民俗的,这也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对于保护妇女的也是十分有利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来看,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四、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订婚的习俗,而且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如果男方与女方在同居期间生儿育女,如果此时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则更加的不利。所以,不应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应比较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虽然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按照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的说法,法律也是尊重民俗的,这也是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对于保护妇女的也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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