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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的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蒋* 上海-徐汇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02 04:55:02 437人阅读

频繁的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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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通话记录真实性,可向运营商申请出具原始记录来证明其未被篡改。
(二)明确通话记录关联性,梳理出该记录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比如整理出双方就案件相关事项的沟通内容。
(三)保证获取通话记录手段合法性,不采用非法侵入他人通信设备等违法方式。
(四)结合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表明通话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且要查证属实才能发挥作用。

2025-10-02 07: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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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繁通话记录属电子数据类证据。
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信需满足条件。一是真实,即记录未篡改,可由运营商原始记录证明。
2.二是关联,要能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如双方就事项沟通。
3.三是合法,获取手段要合法,不能违法获取。
另外,仅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证明待证事实。

2025-10-02 07:0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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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频繁通话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类证据,但被法院采信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且通常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频繁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但要被法院采信有一定条件。一是真实性,可通过运营商原始记录证明其真实未篡改;二是关联性,需体现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像证明双方就某事项沟通协商;三是合法性,获取手段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通信设备等方式。并且,仅有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需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待证事实。若在实际案件中遇到证据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得到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2 06:5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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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繁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信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条件。真实性要确保记录真实未篡改,可由运营商出具原始记录证明;关联性需体现其与案件事实有关,如能证明双方就事项沟通协商;合法性要求获取手段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通信设备等方式。
2.仅有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待证事实。
3.建议在涉及案件需要使用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时,及时联系运营商获取原始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同时,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证等,与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2025-10-02 06:0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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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频繁的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被法院采信需满足条件。

(2)真实性方面,需保证通话记录真实未篡改,可由运营商出具原始记录证明。

(3)关联性要求该记录与案件事实相关,能体现双方就某事项沟通协商。

(4)合法性指获取手段合法,不能以非法侵入他人通信设备等方式获取。

(5)仅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待证事实。

提醒:使用通话记录作证据时,要确保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辅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2 05:34:32 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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