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要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借条上双方签字、追认的聊天记录等。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要收集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证据,像消费小票、发票等。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尽力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提供经营合同、资金流向证明等。
(二)对于夫妻一方来说,若另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自己没有共同签字或追认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注意留存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防止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民法典施行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按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算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法院会支持。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论:
民法典施行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不同情形,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属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体现了夫妻共同意思,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所以法院会支持债权人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而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时,由于可能并非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法院通常不支持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则会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大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1.民法典施行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明确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2.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资金时应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明确为共同债务。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注意留存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对于夫妻一方,若遇到债权人不合理主张共同债务的情况,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在民法典施行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形成的债务,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共同意思表示对债务性质认定的关键作用。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法律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这样规定合理保护了债权人权益。
(3)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提醒:
在涉及夫妻债务问题时,债权人要注意保留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的证据。夫妻双方应明确债务性质,避免承担不必要债务,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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