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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管辖是怎样的

周** 福建-三明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9.30 17:40:50 448人阅读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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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买卖合同债权转让时,若原合同有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即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受让人需按此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这保证了管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2)若原合同未约定管辖,诉讼管辖遵循法定规则。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不同情形。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提醒:
在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中,受让方应先明确原合同是否有管辖约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21: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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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买卖合同有有效管辖约定的,受让人直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考虑其他管辖地,确保按约定处理。
(二)原合同未约定管辖的,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可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三)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若交付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若为其他标的,向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即时结清的合同,向交易行为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9-30 21:1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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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管辖通常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若原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级别与专属管辖规定,受让人诉讼时应遵循该约定。

2.若原合同未约定管辖,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2025-09-30 20:1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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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管辖通常遵循原合同约定;原合同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原买卖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诉讼应按原约定。要是原合同未约定管辖,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在遇到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管辖相关法律问题时,若不确定自身情况适用哪种管辖规则,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30 19: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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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管辖通常依照原合同约定执行。若原合同有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受让人诉讼时应遵循该约定向指定法院提起。
2.若原合同未约定管辖,诉讼管辖按法定规则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3.解决措施和建议:转让债权时应仔细审查原合同的管辖约定条款。若原合同无管辖约定,在交易中明确合同履行地条款,以在发生纠纷时更精准确定管辖法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30 18:20:23 回复

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您好,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管辖继续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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