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客运挂靠车辆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力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一般将车辆的产权和行驶证登记在被挂靠人的名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一般存在挂靠协议。挂靠人聘请驾驶员,驾驶员的管理具有双重性,主要听从挂靠人的安排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工作,从挂靠人处领取工资,同时也要遵守被挂靠人的一些规章制度,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运营。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被挂靠人与驾驶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挂靠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驾驶员成立劳动关系,只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享受权益上有很大差异,如社会保险的缴纳。同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经济能力和赔偿能力差异巨大。如果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不能享受正常的劳动保障,这明显有违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其次,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本身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其所谓的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驾驶员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车辆运营,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您好,您与乙方签订协议,委托乙方将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在其他单位,双方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2、由于您实际未在注册单位工作,乙方及挂靠单位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帮助您申请注册,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您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3、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乙方无权根据无效合同的约定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挂靠单位有面临法律处罚的风险。
5、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本案中,您挂靠证书的行为也面临法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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