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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的犯罪标准是什么

李** 湖南-衡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9.30 09:19:11 339人阅读

收受回扣犯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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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在法律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形,认定为“数额较大”。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一方面,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经济往来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让其明白收受回扣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2025-09-30 14: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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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受回扣在法律上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形的,认定为受贿“数额较大”。

提醒:
收受回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同身份人员对应不同罪名和立案标准,若面临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12:5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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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在经济往来中保持廉洁自律。若发现有此类行为倾向,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二)国家工作人员更需以身作则,时刻牢记自身职责,在经济活动中坚决抵制回扣诱惑。一旦发现有收受回扣的情况,应主动向组织坦白并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5-09-30 12: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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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回扣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等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回扣归个人,数额达3万不满20万即构成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回扣归个人,以受贿论处。受贿3万不满20万,或1万不满3万且有特定情形,认定“数额较大”。

2025-09-30 11:0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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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受回扣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会被认定犯罪。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不同身份人员收受回扣有不同定罪情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形的,认定为受贿“数额较大”。这两类犯罪行为都侵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如果遇到涉及收受回扣相关的法律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30 10:57: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二)回扣的法律特征依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1、账外暗中按照《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在笔者周围,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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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3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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