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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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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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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局和检察院罪名不同怎么办

罗* 吉林-吉林市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9.29 08:11:52 315人阅读

刑事案件公安局和检察院罪名不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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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里,若公安局和检察院认定罪名不同,以检察院指控罪名为准。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会给出初步罪名,而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会重新确定罪名。
2.检察院改变罪名,往往是经过更深入分析判断。法院审判时会依查明事实和法律定最终罪名,若认为指控不当,有权变更。
3.当事人可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能依据事实法律就罪名认定提意见,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5-09-29 14: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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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中,公安局和检察院认定罪名不同时以检察院指控罪名为准,法院审判有权根据事实依法确定最终罪名,当事人可委托律师辩护。
法律解析:
公安局主要负责案件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会提出初步罪名意见。而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会全面审查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进而重新确定罪名。当检察院改变公安局认定的罪名,这往往是基于其更深入的分析判断。在审判阶段,法院会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罪名,若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有权进行变更。当事人若面临这种情况,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就罪名认定发表专业的辩护意见,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案件罪名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9 12: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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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若公安局和检察院认定罪名不同,通常以检察院指控罪名为准,但最终由法院确定。公安局负责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会提出初步罪名意见,而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会全面审查后重新确定罪名。检察院改变公安局认定的罪名,是基于更深入的分析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审查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审查案件,确保指控罪名准确。
2.法院在审判时,要严格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最终罪名,保证司法公正。
3.当事人可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就罪名认定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9-29 11:1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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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刑事案件流程中,公安局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出初步的罪名意见。不过,这只是初步的判断。
(2)检察院拥有独立审查权,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然后重新确定罪名。如果检察院改变了公安局认定的罪名,这往往是基于其更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3)法院在审判阶段,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罪名。即便检察院已经指控了罪名,若法院认为指控不当,也有权依法变更。
(4)当事人在面对罪名认定问题时,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就罪名认定发表专业的辩护意见,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当事人遇到罪名认定有争议的情况,应及时委托律师,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09-29 09: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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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会提出初步罪名意见,但检察院有独立审查权,可根据自身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审查重新确定罪名,当事人应尊重检察院基于更深入分析判断所做的罪名认定。
(二)法院审判有最终确定罪名的权力,若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会依法变更,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可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就罪名认定发表辩护意见,当事人应充分与律师沟通,让律师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5-09-29 09:18:40 回复

公安机关可以变更罪名后再向检察移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经审查原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确实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罪名,并按变更后的罪名向检察院移送。另外,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变更罪名,仍以原罪名向检察院移送的,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当的,检察院也可以以查明的罪名直接向提起公诉,而不是必须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所确定的罪名为准。当然,犯罪嫌疑人最终构成什么罪名、应处予什么样的刑罚,应由通过判决来确定,具有最终的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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