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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可以撤销变更罪名吗?检察院目的让公安局变更罪名,第一次退了没

李** 安徽-滁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9.29 14:09:48 7499人阅读

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可以撤销变更罪名吗?检察院目的让公安局变更罪名,第一次退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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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变更罪名后再向检察移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经审查原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确实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罪名,并按变更后的罪名向检察院移送。另外,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变更罪名,仍以原罪名向检察院移送的,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当的,检察院也可以以查明的罪名直接向提起公诉,而不是必须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所确定的罪名为准。当然,犯罪嫌疑人最终构成什么罪名、应处予什么样的刑罚,应由通过判决来确定,具有最终的审判权。《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020-09-29 14:10:48 回复

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人都知道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对检察院的就是不太了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和的区别: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方出庭。
是国家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上下级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的审判过程,并对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
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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