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据此,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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