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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货物丢失怎么办

吴* 天津-塘沽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9.25 14:45:57 424人阅读

运输合同货物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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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运输合同中货物丢失,赔偿处理遵循一定顺序。若合同有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应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自主性和双方的意思自治。
(2)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可先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赔偿。
(3)若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赔偿,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明货物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
(5)托运人可收集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等证据与承运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提醒:托运人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在运输合同签订时明确赔偿条款,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5 1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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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运输合同有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按约定处理,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赔偿。
(二)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先尝试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赔偿。
(三)若仍无法确定赔偿,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四)若承运人能证明货物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托运人收集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等证据,先与承运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9-25 19: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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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货物丢失,先看合同有无赔偿约定,有则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的,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无法确定,按货物交付地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4.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货物丢失,承运人可不担责。
5.托运人可收集证据与承运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或仲裁解决。

2025-09-25 18:2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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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运输合同中货物丢失,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议补充,不能补充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若因特定原因造成丢失,承运人可不担责。协商赔偿不成,可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运输合同中货物丢失赔偿遵循一定规则。合同有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时,按约定处理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约定不明,通过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赔偿方式更公平合理。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能使托运人损失得到合理弥补。而当货物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时,让承运人担责有失公平,所以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收集相关证据与承运人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若在运输合同货物丢失赔偿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25 17: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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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货物丢失,赔偿处理需遵循一定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则先协议补充,无法补充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计算。若承运人能证明货物丢失是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导致,可不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托运人应及时查看合同约定,按规则处理赔偿事宜。
2.收集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等证据,与承运人积极协商赔偿。
3.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

2025-09-25 15:40: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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