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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谁承担举证责任

邓** 河南-济源市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9.25 01:22:51 469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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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方面
债权人应收集能证明与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同时要获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证据,像相关交易合同、结算凭证等。还要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如债务人有能力主张权利却未采取行动的证明。
(二)次债务人方面
次债务人要准备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抗辩事由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证明不欠债务人债务,合同约定证明债务未到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09-25 0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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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需证明与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非专属债权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造成损害;次债务人需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事由举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提是自身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根基。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次债务人若要抗辩,就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情况举证,比如证明自己不欠债务人债务或者债务未到期等。若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遇到复杂情况,难以理清举证责任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5 05:1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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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若要行使代位权,就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根基。
(2)其次,还得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比如某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就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对象。
(3)最后,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自身造成了损害,像债务人有能力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行动。
(4)而次债务人则要对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抗辩事由举证,例如证明自己不欠债务人债务或者债务未到期等情况。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次债务人应及时提供有效抗辩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9-25 04: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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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了各方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承担三方面举证责任,一是证明与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二是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是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债务人有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的能力却未主张。

次债务人则要对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抗辩事由举证,证明自己不欠债务人债务或债务未到期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自身主张。
2.次债务人需积极准备证据,应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3.双方在纠纷中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举证合法有效。

2025-09-25 04: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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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债权人要证明三点:自己与债务人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且非专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

3.次债务人需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举证,如证明不欠债或债务未到期。

2025-09-25 02:58:44 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香港某制漆有限公司诉汕头某玩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制漆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制漆公司与玩具公司,向制漆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玩具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玩具公司一直向制漆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制漆公司委托他人(即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玩具公司经营场地,并由玩具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2、玩具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玩具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玩具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玩具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玩具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玩具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玩具公司向制漆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玩具公司则向制漆公司直接支付货款。玩具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玩具公司应向制漆公司支付货款。3、玩具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制漆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一、该声明称与制漆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玩具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玩具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制漆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玩具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玩具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玩具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起诉玩具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鉴于此,该声明若要作为证据,我方除了要求玩具公司提供原件外,还请求对此声明进行鉴定,以确定该声明出具的时间。4、制漆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玩具公司收到货物,与制漆公司发生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玩具公司,而玩具公司提出其是代收货的公司,不是购货方,对此主张唯一的证据即实业公司的声明,该声明缺乏真实性。除该声明外又无其它证据应证,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玩具公司不能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玩具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玩具公司已当庭确认收到本案涉及的14单货物,对货款金额也无异议,该款其未归还,制漆公司也举证证明实业公司没有代付。因此玩具公司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玩具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本案制漆公司在时效内有向玩具公司追讨,所以对玩具公司拖欠货款的诉讼享有胜诉权。玩具公司收到货物后,约定一个月内付款,并委托实业公司代为支付。但实业公司开具了空头支票。其后制漆公司多次向玩具公司催讨,并委托送货单位(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欠货款向玩具公司追讨,于1999年9月将玩具公司诉至本案一审法院,因受委托人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了制漆公司、玩具公司之间的收货关系,及制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付款关系,所以被一审法院驳回。随后,制漆公司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制漆公司对所欠货款有追讨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玩具公司是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购货方,其收到本案涉及的货物,未支付货款,而制漆公司在时效内有追讨的行为。因此,玩具公司应向制漆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货款纠纷代理词的大致内容就是这样

遗嘱继承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一、遗嘱继承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一)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主张遗嘱继承首先要证明遗嘱确实存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出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如果对方提出遗嘱是伪造的,比如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当事人需要对遗嘱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提供笔迹鉴定报告。(二)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后,如果对方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意思表示受限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遗嘱系篡改,提出此主张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比如提供立遗嘱人患有相应疾病的医学证明。(三)多份遗嘱的效力若立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遗嘱的订立和遗嘱成立的时间有关,如果继承人因遗嘱成立日期发生争议,对主张根据某遗嘱进行继承的当事人要对遗嘱订立日期负有举证责任。二、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如果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丧偶的女婿、媳妇对岳父、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的,应由主张自己有继承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二)继承权的丧失如果均为法定继承人,对谁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主张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比如举证继承人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有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或者是杀害继承人的行为,有这些行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三)继承权的放弃对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议的,必须由主张他人放弃继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继承,除非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而且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做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不表示的,视为放弃,如果受遗赠人认为自己没有放弃的,必须对自己接受遗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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