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仅在特定高空坠物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时,二者通常担责,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若因所有人等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由相关人员担责。一般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担责,难确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1.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控建筑质量,做好质量检测和证明留存工作,降低因质量问题担责风险。
2.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履行好管理和维护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设施倒塌等事故。
3.建筑物使用人平时要提高安全意识,防止抛掷物品,若发生高空坠物事件,积极配合调查证明自身清白。
法律分析:
(1)在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时,通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其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无需担责。例如建筑在正常使用中突然倒塌伤人,建设和施工单位需先担责,除非证明无质量问题。
(2)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损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对于一般高空坠物,如抛掷或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担责。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提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确保建筑质量,避免潜在法律风险。一般高空坠物事件中,建筑物使用人有自证非侵权人的义务,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常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尽力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避免担责。
(二)若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索赔。
(三)对于一般高空坠物,被侵权人要积极寻找侵权人;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并非对所有高空坠物担责。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
2.若因所有人等原因致建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他人,由所有人等担责。
3.一般高空坠物,如抛掷或坠落物品伤人,由侵权人担责;难确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能自证非侵权人的除外。
结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并非对所有高空坠物担责,仅在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损且不能证明无质量缺陷时担责,一般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担责或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除外。若因所有人等原因导致倒塌、塌陷致损,由所有人等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一般高空坠物,如抛掷或坠落物品致损,由侵权人依法担责;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有特定情形限制。如果遇到高空坠物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高空坠物是连带责任,当然这是针对高空坠物造成侵权、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形。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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