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相关规定明确了多种可认定情形,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与筹资规模不成比例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司法实践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一方面不能单纯依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依赖被告人供述。全面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才是正确做法。
为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行为人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情形;二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集资用途、经营能力等因素;三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分析:
(1)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依靠单一因素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比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与筹资规模严重不匹配且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这显示出行为人可能并非以正常经营为目的使用资金。
(2)肆意挥霍、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都明显体现出行为人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及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行为,都是为了逃避返还资金,进一步证明了非法占有目的。
(4)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只看损失结果就认定犯罪,也不能只听被告人供述,而要全面分析案件具体情况。
提醒:在涉及集资活动时,要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避免出现上述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入手。若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或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差距巨大,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无法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同样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来逃避返还资金,以及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也符合认定条件。
(四)司法实践中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只看损失结果就定罪,也不能只听被告人供述,需依据具体案件全面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1.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2.以下情况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与筹资规模严重不符致款项无法返还;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账目;搞假破产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3.司法实践要主客观统一,既不能只看损失结果,也不能只听被告人供述,需依具体案情全面分析。
结论: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有多种情形可认定,司法实践要主客观相统一。
法律解析: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比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入与筹集资金规模严重不符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无法返还等多种情形,都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里,既不能只看损失结果就认定有罪,也不能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要综合全案情况分析。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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