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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举证

邓** 河北-邯郸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09.17 11:45:41 373人阅读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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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里,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则。原告要证明两件事,一是自己受到损害,像生病、财产受损;二是被告有污染环境行为,比如排废水废气。
2.被告要证明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若证明不了,就得担责,比如证明排放达标且不会造成损害,或有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况。
3.这样分配是为保护受害者,他们收集因果证据常处于弱势。

2025-09-17 17: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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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特殊规则是合理且必要的,能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
2.原告需举证自身受损害事实和被告污染环境行为。如身体患病、财产受损可证明自身损害;被告排放废水废气等可证明其污染行为。这是为了初步建立起与被告污染行为的关联。
3.被告要对不担责或减责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比如证明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且不会造成原告损害,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若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就需担责。
4.建议原告注意留存损害及被告污染行为的证据,如就医记录、污染现场照片等。被告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及排放记录,以便在诉讼时能有效举证。

2025-09-17 16: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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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自身损害事实和被告污染行为,被告要对免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否则担责。
法律解析: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里,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配。原告的举证任务相对明确,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损害,像身体患病、财产受损这些情况;同时也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排放废水废气等。而被告的举证责任更重,需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就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且不会造成原告所受的损害,或者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这样的分配方式,是考虑到受害者在收集因果关系证据时处于弱势,以此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如果遇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7 16:3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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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在诉讼前应收集能证明自身损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等,同时收集被告污染环境行为的证据,像拍摄的污染现场照片、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二)被告方面,需积极寻找能证明自身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证据,比如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报告、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5-09-17 14: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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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里,举证责任分配特殊。原告要证明两个关键事项,一是自身存在损害事实,像身体患病、财产受损等;二是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放废水废气。
(2)被告则需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比如证明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且不会导致原告损害,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况。若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被告就要担责。
(3)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目的是保护受害者权益,因为受害者在收集因果关系证据时通常处于弱势。

提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复杂,不同案情举证重点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17 13:08: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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