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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找小三索赔是否可行

黄** 福建-漳州 民间借贷咨询 2025.09.15 13:00:53 309人阅读

配偶找小三索赔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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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应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合同等,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自己同意赠与小三。然后与小三协商返还财产,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

(二)若想以“破坏婚姻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建议采取此方式,因为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应将重点放在追究出轨方的责任上,如在离婚时要求出轨方给予适当的财产分割倾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5-09-15 18: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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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配偶向小三索赔分情况,可就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部分索赔,以破坏婚姻为由索赔通常不被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然而,现行法律未明确赋予无过错方基于“破坏婚姻关系”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婚姻中违背忠诚义务主要是出轨方的责任,所以基于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遇到此类财产或婚姻纠纷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5 18: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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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索赔合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该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受损方可以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2)以“破坏婚姻关系”为由要求小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婚姻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主要是出轨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
若发现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收集证据主张返还。但以破坏婚姻关系索赔需谨慎,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5 16: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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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向小三索赔需分情况处理。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该行为无效,受损方索回财产合理。
2.若基于“破坏婚姻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难获法院支持。婚姻中违背忠诚义务主要是出轨方责任,现行法律未明确赋予无过错方对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发现配偶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可收集赠与财产的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而对于以破坏婚姻为由索赔,不建议采取,应将重点放在与出轨方解决婚姻及财产问题上。

2025-09-15 15: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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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非日常所需财产的行为无效,受损方可索回财产。

2.若以“破坏婚姻关系”为由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主要是出轨方的责任,法律未赋予无过错方对他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025-09-15 13:15:55 回复

解答如下,公积金提取流程: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由上可知,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法定原因也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形,即使存在这四类情形,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无过错要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甚至还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合法,也很难被认定。因此,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之诉时,一方面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收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得到实现。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我们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但由于我国对离婚损害赔偿尚缺少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对许多相关问题又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在立法上难免有所不足。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在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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