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部分担保内容会因不同原因而无效。包括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未经授权、担保财产不合法等情况。学校、幼儿园等非营利法人及机关法人在不符合规定时提供的担保无效;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也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的担保不具有效力;以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设定的担保同样无效。
为避免担保无效情况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应严格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确认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和合法身份。其次,确保担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担保。再者,对于公司担保,要查看是否经过合法授权,要求提供相关决议文件。最后,仔细核查担保财产合法性,确保其可流通、可转让。
法律分析:
(1)主体不适格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像学校、幼儿园等,其设立目的是公益,若提供担保会影响公益事业开展,所以担保无效;机关法人除特定转贷情况外提供担保也无效,这是为保障机关法人专注于公共事务。
(2)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当主合同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让保证人违背意愿提供保证,违背了合同自愿、公平原则,该担保不具法律效力。
(3)未经授权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担保,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这种越权行为导致的担保无效。
(4)担保财产不合法无效,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担保,无法实现担保物权的变现和受偿功能,担保不具有有效性。
提醒: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前,要仔细审查担保主体资格、确认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性、查看公司是否有合法授权以及担保财产合法性,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在签订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时,应对担保主体进行审查,避免接受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机关法人提供的担保。
(二)确保担保过程中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保证人提供保证,同时自身也要避免在受欺诈、胁迫情况下提供担保。
(三)对于公司担保,要查看其公司章程,确认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四)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不接受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借款合同里,这些担保内容无效:
-主体不合格:公益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除特定转贷情形)提供的担保无效。
-意思不真实: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无效。
-未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担保,未获相关会议同意的无效。
-财产不合法:用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设定的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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