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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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已结婚登记,应明确夫妻间法定权利义务,如相互扶养是指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继承遗产时,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法定继承权。要遵守婚姻忠诚等义务,共同维护婚姻关系。
(二)若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可参照合法婚姻关系处理相关事务,如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保留能证明事实婚姻的证据。
(三)若为同居关系,在财产方面,各自保存好财产购置凭证,明确财产归属;对于共同购置财产,提前约定好出资比例和分割方式。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协商好孩子的抚养安排,不直接抚养方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论:
男女共同生活关系分三种,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符合条件的未登记结婚按事实婚姻处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为同居关系。
法律解析:
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构成合法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继承遗产等权利,也需承担相应义务。未登记结婚但在特定时间节点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属于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那样的强力保护。在财产方面,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有证据证明为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按出资等情况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与婚生子女同等处理,不直接抚养方要支付抚养费。如果在生活中你对男女共同生活的关系认定及相关权益义务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已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在此关系中,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像相互之间有扶养的责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2)未登记结婚但在特定时间节点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3)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那样的强力保护,财产上按一般共有处理,各自收入归各自,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按出资等情况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
提醒:
男女共同生活时,明确关系性质很重要。结婚登记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同居关系在财产和权益保障上较弱,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关系认定及处理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已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为合法夫妻,受法律全面保护,享有相互扶养、继承遗产等法定权利与义务。
若未登记结婚,在特定时间节点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同样受法律保护。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则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关系同等力度保护。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按出资等情况分割;子女抚养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建议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同居双方要保留好财产购置等相关证据,避免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3.无论何种关系,都要共同承担起子女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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