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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李** 山东-淄博 股权咨询 2025.09.04 11:56:58 425人阅读

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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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间纠纷可依据不同情形提起多样诉讼。涉及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比例等,应提确认之诉;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提给付之诉;股东权利受侵害,如知情权被剥夺,可提侵权之诉;欲解除合作关系、清算公司,可提变更之诉。
2.为保障诉求获法院支持,选择诉讼类型时需结合纠纷实际情况与诉求,并提供充分证据。
3.建议股东在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梳理好相关事实,明确自己的诉求。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出资凭证、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此外,可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无果再考虑诉讼途径。

2025-09-04 1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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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之间纠纷可依不同情形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侵权之诉、变更之诉。
法律解析:
在股东纠纷中,不同的纠纷情形对应不同的诉讼类型。涉及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比例问题,适用确认之诉,能让法院明确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若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给付之诉要求其补缴出资;当股东权利被其他股东侵害,如知情权被剥夺,侵权之诉可让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若股东想解除合作关系、清算公司,变更之诉能请求法院变更股东关系或进行清算。不过,选择诉讼类型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诉求,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这样诉求才更可能获法院支持。若遇到股东纠纷不知如何选择诉讼类型,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04 16: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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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比例等问题时,收集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等能证明股东身份或股权份额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二)若认为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准备好相关的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补缴出资。
(三)股东权利受侵害如知情权被剥夺,收集被侵权的相关证据,像公司拒绝提供资料的通知等,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四)想解除合作关系、对公司进行清算,整理好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矛盾等相关证据,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股东关系或清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等义务,若违反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为上述诉讼类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2025-09-04 15:1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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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股东资格、股权比例的纠纷,可提确认之诉,让法院确定股东身份或股权份额。
2.若认为其他股东未出资,可提给付之诉,要求补缴出资。
3.股东权利被侵害,像知情权被剥夺,可提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4.想解除合作、清算公司,可提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股东关系或清算公司。
选择诉讼要结合实际,备好证据,保障诉求能获法院支持。

2025-09-04 13:2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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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认之诉适用于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比例等问题。在公司运营中,当股东身份或股权份额存在争议时,股东可通过此诉讼类型,请求法院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2)给付之诉在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适用。未出资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通过该诉讼可要求未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保障公司资金充足。
(3)侵权之诉用于股东权利受其他股东侵害的情形。例如知情权被剥夺,股东可通过此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变更之诉适用于股东欲解除合作关系、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当股东合作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可请求法院变更股东关系或对公司进行清算。

提醒:
选择诉讼类型要结合实际纠纷和诉求,且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4 12:11:32 回复

解答如下,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从而成为隐名股东。由于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认定缺乏明确界定,造成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案例的一个难点问题。那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公司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对这两类不同的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其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解答如下,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从而成为隐名股东。由于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认定缺乏明确界定,造成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案例的一个难点问题。那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公司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对这两类不同的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其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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