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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的存单能执行吗

刘** 广东-广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9.01 06:26:35 419人阅读

质押的存单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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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存单质押有效时,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执行存单要先保障质权人的优先受偿。
(二)若被执行人是出质人,法院能对存单强制执行,不过执行所得先还质权人的债权,剩余的再还其他债务。
(三)若质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对存单的质权,比如拍卖、变卖存单兑现价款来执行,且执行要按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025-09-01 11: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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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已质押的存单可被执行,但存在特定规则。若存单质押有效,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时需确保质权人的这一权利。
(2)当被执行人是出质人时,法院能够对存单进行强制执行。不过,执行所得款项要先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剩余款项才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3)若质权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对存单的质权,例如采取拍卖、变卖存单兑现价款等方式执行。执行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提醒:
执行已质押存单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9-01 10:4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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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质押的存单可以执行,存单质押有效时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需保障该权利,且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不同执行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质押的存单执行有明确规则。当存单质押有效,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法院执行时要确保该权利实现。若被执行人是出质人,法院虽可对存单强制执行,但执行款项要先清偿质权人债权,剩余部分才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若质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对存单的质权,比如通过拍卖、变卖存单兑现价款等方式。整个执行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存单质押及执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9-01 08: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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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的存单可以执行,但要遵循规则并保障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若存单质押有效,质权人优先受偿,法院执行时需保障这一权益。
1.当被执行人是出质人,法院可对存单强制执行,执行所得先清偿质权人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这能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在合理范围内得到实现。
2.若质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对存单的质权,通过拍卖、变卖存单兑现价款等方式执行。执行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建议法院在执行已质押存单时,严格审查质押的有效性,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执行过程要公开透明,保障各方知情权和参与权。

2025-09-01 08: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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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质押的存单可执行,但有规则。质押有效时,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要保障该权利。
2.若被执行人是出质人,法院能强制执行存单,执行款先还质权人债权,剩余还其他债务。
3.若质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其对存单的质权,如拍卖、变卖存单兑现价款。执行要依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

2025-09-01 07:54:48 回复

一、存单质押是虚增存款吗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低风险业务,无论是贷款发放还是贷后管理的要求都相对宽松。但这一原本出于节约企业财务成本的贷款品种却越来越演变成银行做大业务的工具,企业存单质押贷款需求存在“被创造”现象,且以地方政府平台类贷款和大中型企业贷款为主,贷款金额较大。在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利用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款。个别基层网点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易造成上级部门决策失误。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1、质押存单未冻结。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未按《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办理存单核押或登记止付手续,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足够保证,以致出现了质押凭证因未进行冻结管理,被挂失支取的严重问题2、质押封包未执行双人封包管理。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质押存单封包时往往由柜长或经办员一人封包、入库保管,未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质押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3、贷款到期未转逾期,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人应按有关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处置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网点人员往往忽视了对逾期贷款的管理,未按规定将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不利于贷款的监控和催收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一旦客户违约,容易形成资质押存款不抵债的风险。形成原因: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风险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管理层发展业务顾此失彼,只注重了近几年发展迅速的零售贷款,而忽视了对业务量较少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殊不知,该业务也随大气候的变化,金额早已由原来的几千、几万增长为几十万、上百万。二、为进一步规范存单质押贷款,提出如下建议:(一)从存单存期上缩小可质押定期存单范围。为避免专门为存单质押贷款而转存的定期存单,建议对所质押存单的存期给予限定,如一年期存单必须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质押等。这样能有效阻断真正有迫切信贷资金需求的企业以贷款转存定期存单。(二)从贷款期限上缩短存单质押贷款存续期。正常需求的存单质押贷款仅用于临时调度头寸,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建议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给予限定,如以一年期定期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三)从资金源头上堵截定期存单的派生。《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存单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只接受自有资金的存单来源。(四)从处罚力度上加大虚增存贷款的违规成本。监管部门不仅要对简单模式的存单质押贷款进行严厉处罚,对A行信贷资金转入B行后进行存单质押的,一经发现,要对信贷资金管控不力的A行和以信贷资金作质押的B行同时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银行,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来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存单质押才能有效的避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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