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肯定的是,行政执法适用普通程序需要2名执法人员;
2、对于简易程序需要几名执法人员的问题,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立法初期,1名执法人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取证的,由于后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些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适用简易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异议,而只有1名执法人员说服力比较弱,为避免这种争执,很多地方政府规章逐渐把所有行政执法都硬性归定为2名执法人员;
3、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默认了必须2名执法人员的这种习惯。
《行政处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主体只有身份限制,而没有人数限制。《行政处罚法》只要求是“执法人员”,而没有规定必须几人以上。这种情况下,一名执法人员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当然,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这个规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有可能违反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但违规并不一定违法。
从逻辑上讲,如果要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人数进行限制,也应当是单数而不能是两人。因为两人意见如果不一致时,以谁的意见为准?如果以其中一人意见为准,那么另一人不同意他的处罚决定,为何还要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签名的意义何在?如果不签名,和一个人作出处罚决定有何区别?所以,必须是单数,这样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单数除了一人之外,至少需要三个人,如果由三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还能说该程序简易吗?这是否浪费行政资源?所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人执法这是一个逻辑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承认一名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专业解答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情形:当被告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决定的,且涉及款项金额不超过二千元;此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也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这些条件简化了诉讼流程,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细则规定,当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法定,对公民罚款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警告三千元以下时,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现场判定并展示执法证件,填写格式、编码统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交付当事人。此规定简化了行政处罚流程,提高了执法效率。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应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其次,处罚较轻或警告,对个人罚款不超过50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1000元; 最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当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的适用,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 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须出示执法证,按预设格式填写特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决定书需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2. 现场处罚决定需即时上报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 当事人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是可以一人的,在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可以由一人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治安案件,是可以单独由一个警察作出处罚的,该人民警察作出处罚后,应该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对一些行政案件是可以进行处理的,例如违反交通规则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交警如果是个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解析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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