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让与担保是将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履行,但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
(2)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此约定无效,不过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受偿,变价方式参照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如拍卖、变卖等。
(4)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债务人;不足的,债务人仍需清偿。可见让与担保主要是担保手段而非直接赋予所有权。
提醒:在让与担保中,当事人应明确合同约定的有效性,避免因不当约定导致权益受损。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处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要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避免该约定无效,但可保证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按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担保物变价受偿。
(三)在变价受偿后,若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债权人要将超过部分归还债务人;若变价款不足,债务人需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让与担保可参照此精神处理类似流质条款问题。
1.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把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给债权人,以此担保债务履行,但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获得担保物所有权。
2.债务履行期满前,若约定债务人不还钱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此约定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3.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可对担保物变价受偿,如拍卖、变卖。变价款超债权部分归债务人,不足部分债务人仍要还。让与担保只是担保手段,非直接给债权人所有权。
结论:
让与担保中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主要是一种担保手段。
法律解析:
让与担保是将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归债权人,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受偿,变价方式参照实现担保物权规定,通过拍卖、变卖等进行。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债务人;不足的,债务人仍需清偿。这表明让与担保的核心是保障债权实现,而非直接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如果您在让与担保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让与担保是为担保债务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但债权人通常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归债权人,该约定无效,不过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受偿,变价参照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债务人;若不足,债务人仍需清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合同时,避免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担保物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以确保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合法的变价方式实现债权,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维护债务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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