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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品声誉罪自诉有效吗

张* 新疆-昌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29 23:12:36 355人阅读

损害商品声誉罪自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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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损害商品声誉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不适用自诉。它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该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害者的商品声誉,也涉及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和市场正常运行。
(3)按照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虽在特定条件下被害人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但损害商品声誉罪不在可直接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内,通常自诉无效。

提醒:遭遇损害商品声誉情况,一般应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若不确定是否符合特殊自诉条件,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05: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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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损害商品声誉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若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且自身有证据证明该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尝试进行自诉,但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5-08-30 04: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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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商品声誉罪一般是公诉案件,不适用自诉。该罪是指编造并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既侵犯被害者商品声誉,也破坏市场秩序。

2.这类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虽有规定,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公检机关不追究嫌疑人责任时可自诉,但此罪不在可直接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内,通常自诉没用。

2025-08-30 04: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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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损害商品声誉罪通常不适用自诉,属于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自诉无效。
法律解析: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被害者的商品声誉和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与市场正常运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存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特定条件下可自诉的情况,但损害商品声誉罪并不属于可直接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通常不适用自诉。如果遇到涉及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30 02:2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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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商品声誉罪通常不适用自诉,属于公诉案件。该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既侵犯被害者商品声誉,又破坏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和市场正常运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自诉,但损害商品声誉罪不属于可直接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自诉无效。
3.建议企业遇到损害商品声誉情况,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若司法机关不追究,再视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时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

2025-08-30 00:28: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怎么判?问题解答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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