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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承包人应从交付之日起,在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承包人要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在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承包人需在当事人起诉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08-28 12:2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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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这一规定明确了权利行使的时间起始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2)在实践中,对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有不同的确定情形。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即为应当给付之日;若工程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当给付之日;若工程既未交付且价款也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当给付之日。
(3)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这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督促承包人及时主张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醒:
承包人要留意价款给付日期,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同案情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28 11:1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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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同情形下该日期有不同确定方式,承包人行使权利最长不超十八个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在实践中,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就是应给付价款之日;若工程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给付价款之日;若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给付价款之日。并且,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在建设工程价款方面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问题,为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8-28 10: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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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实践里,该日期按不同情形确定。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即为应付款之日;若工程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日;若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是应付款之日。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此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十八个月。具体建议如下:
1.工程交付时,承包人要及时明确交付日期,留存相关证据,以便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2.若工程未交付,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做好记录,如采用书面签收或邮寄等方式保留凭证。
3.当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承包人应及时起诉,避免错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2025-08-28 08: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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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应付工程款日期按以下情况确定:工程已交付,为交付日;未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未交付且未结算,为起诉日。
3.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保障自身权益。
2025-08-28 08:52: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