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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想调岗我不同意领导可以强制吗

何* 广东-茂名 行政处罚咨询 2025.08.27 17:31:33 348人阅读

领导想调岗我不同意领导可以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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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领导不能强制调岗,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领导未经同意强制调岗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岗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若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但在法定情形下,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调岗合理、必要且无明显不利影响,调岗行为可能合法。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遇到强制调岗,劳动者应明确拒绝,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调岗通知、沟通记录等。
2.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3.当单位调岗合法时,劳动者要与单位积极协商补偿等事宜,争取自身权益。

2025-08-27 21: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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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领导不可强制调岗,未经同意强制调岗属违约,劳动者可拒绝;但法定情形下调岗合理且无明显不利影响,调岗可能合法。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调岗即变更合同。若领导未经同意强制调岗,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岗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若单位以此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然而,若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法定情形,单位调岗合理、必要且对劳动者无明显不利影响,调岗可能被认定合法,此时需和单位协商补偿等。如果遇到调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8-27 20: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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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领导强制调岗时,可先明确拒绝,坚守在原岗位工作,因为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合同。
(二)若单位因拒绝调岗解除劳动合同,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调岗通知等,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若单位调岗符合法定情形,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调岗合理无明显不利影响,与单位协商补偿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08-27 19: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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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领导不能强制调岗。变更劳动合同要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且书面确定,岗位是合同重要内容,调岗即变更合同。
2.领导未经同意强制调岗属违约,员工可拒绝去新岗,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因此解除合同可能违法,员工可要求赔偿。
3.若有法定情形,调岗合理必要且无明显不利影响,调岗或合法,员工需和单位协商补偿。

2025-08-27 19:3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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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调岗即变更合同,所以领导一般不能强制调岗。
(2)领导未经同意强制调岗属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去新岗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3)若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调岗以不服从安排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4)存在法定情形,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调岗合理、必要且对劳动者无明显不利影响,调岗行为可能合法,此时需与单位协商补偿事宜。

提醒:面对调岗问题,劳动者要判断调岗是否合法合理,若遇违法调岗及时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27 18:41:35 回复

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调整到适宜孕妇的工作岗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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