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债权是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无担保物权且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包括未设定担保的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它位列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税款之后。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其他费用和债权后有剩余,普通债权可获清偿;若不足则按债权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要留意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此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保障自身权益。
-债权人在交易前应充分评估交易方的信用状况,尽量要求提供担保,降低成为普通债权人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结论:
破产中的普通债权是无担保物权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清偿顺序靠后,需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法律解析:
普通债权包含未设定担保的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类型。在破产清偿时,它处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税款等之后。只有在优先清偿完这些费用和债权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要是剩余财产不够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就会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并且普通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果在破产过程中,你对普通债权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比如债权申报流程、清偿比例计算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一)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明确债权申报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准备好相关债权证明材料。
(二)在申报债权后,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的状况、分配方案等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三)可以与其他普通债权人进行沟通协作,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合理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普通债权是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成立,没有担保物权保障,也不优先受偿的债权。它包括没设担保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产生的债。
2.破产清偿时,普通债权排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欠缴税款等后面。
3.先清偿前面的费用和债权后,剩余财产才用于还普通债权。若不够,就按债权比例分配。
4.普通债权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才能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分析:
(1)普通债权是破产程序启动前形成的,无担保物权保障且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包括未设担保的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多种类型。
(2)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普通债权位列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税款等之后。只有在优先清偿这些费用和债权后,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3)若剩余财产无法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各债权人将按债权比例分配。
(4)普通债权人要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提醒:
普通债权人务必留意债权申报期限,及时申报债权。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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