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里,举证责任按具体情形定。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对股东未出资等事实举证。
2.股东若主张已履行出资或无抽逃行为,需对自身主张举证。
3.一人公司涉及财产混同问题,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整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也有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结论:
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责任分配依具体情形而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特殊情形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解析:
在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里,若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理由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对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举证。当股东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时,股东需对自身主张举证。若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由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问题的特殊性,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在这类案件中遇到举证责任方面的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在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里,举证责任分配有章可循。当申请执行人基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理由,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执行人要对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提供证据。
(2)若股东主张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则需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3)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
提醒:在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要清楚自身的举证责任,提前收集和准备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据具体情形而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且有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2.当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要对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举证。
3.若股东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需自行对该主张举证。
4.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问题,由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建议申请执行人提前收集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等;股东应妥善保存出资证明等资料,以便在被主张时能及时举证。
(一)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应自行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事实,比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文件。
(二)股东若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出资证明、财务报表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情况,股东要拿出证据,像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清晰的财务账目等,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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