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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能保护善意相对人,让其在合同效力不确定时有选择权。此权利是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合同。
1.行使撤销权要满足一定条件。合同需为效力待定合同,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应是善意,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缺乏相应能力或代理权。撤销要在追认前以通知方式作出。
2.撤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不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已履行部分应返还或折价补偿。
建议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对方情况,确定对方是否有相应能力和权限。在发现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且自身为善意时,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23 11: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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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合同效力不确定时的自主选择权。当遇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等效力待定情形,善意相对人可据此保护自身利益。
(2)行使撤销权有严格条件。合同必须是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需为善意,且撤销行为要在追认前以通知方式作出。
(3)撤销权行使后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需返还或折价补偿,能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提醒:
在交易中要留意对方是否有相应行为能力或代理权,若认为合同效力待定想行使撤销权,务必在追认前按规定通知对方。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8-23 10: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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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利用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保护自身权益,可先判断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二)确认自己在订立合同时不知对方缺乏相应行为能力或代理权,保证自身为善意相对人。
(三)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合同后,若已履行部分合同,可要求对方返还已履行部分或进行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08-23 08:5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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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是合同相对人在追认前,可用单方意思撤销合同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让其能决定是否维持合同。
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要满足条件:合同得是效力待定的,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订立的;相对人得是善意的,即签约时不知对方缺能力或代理权;要在追认前以通知方式撤销。
3.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用履行,已履行部分要返还或折价补偿。
2025-08-23 07:3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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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是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享有的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合同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有相应条件,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主要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使其在合同效力不确定时有选择是否维持合同的权利。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合同必须是效力待定合同,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此类;其次,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缺乏相应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最后,撤销要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返还或折价补偿。如果您在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是否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等法律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3 05:38: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