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现在14周岁 ,他谈了一个22周岁的男朋友,但是他们是在未满13周的时候就在一起了,我们非常反对,但是我的女儿在跟他在一起的期间,跟家里基本都不联系,现在分手了,请问我现在可以去告他吗
如果您的女儿在未满 13 周岁时就与 22 周岁的男方在一起,且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男方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即使双方是恋爱关系,只要存在与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触犯了法律。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女儿的陈述、聊天记录、医疗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告对方。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按强奸罪论处。你女儿当时未满13周岁,若存在这种情况,对方涉嫌犯罪。你可收集女儿与对方交往期间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去反映情况,让法律来处理。
2025-08-22 09:3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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