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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是否生效

刘* 黑龙江-大兴安岭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08.20 01:50:18 405人阅读

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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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通常无效。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支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转包严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还会带来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无论转包次数多少,这种行为本质违法,相关合同都应认定无效。

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措施如下:
1.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若财产已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进行折价补偿。
2.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若各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在建筑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转包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2025-08-20 05: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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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通常无效。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支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转包行为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它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转包过程中可能层层剥削利润,导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减少,从而容易产生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
(3)不管转包次数多少,其违法本质不变,涉及的合同都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处理遵循一定原则,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若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建筑施工转包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施工相关方应避免转包行为,若已涉及此类无效合同纠纷,因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8-20 05:1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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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转包涉及的各方,若合同被认定无效,要及时停止转包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转包方和受转包方应协商财产返还事宜,能返还的财产需尽快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需协商折价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三)若因合同无效导致一方有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各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8-20 03: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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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转包三手的合同通常无效。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把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能拆分后分包转包。

2.转包违法,扰乱建筑市场,还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多次转包本质也是违法,相关合同应判定无效。

3.合同无效后,所得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就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担责。

2025-08-20 02: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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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通常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承包人禁止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易引发工程质量隐患。即便经过多次转包,本质仍违法,所以转包三手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若遇到建筑施工转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20 02:10: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1]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1]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1]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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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5 14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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